勞氏船級社(中國)有限公司:
根據《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驗船公司管理辦法》(海船檢〔2007〕63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你公司申請和我局對你公司開展的資質復核結果,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及在大連、青島、靖江、舟山、廣州設立的分公司繼續在中國境內開展檢驗業務。具體如下:
(一)依據船旗國政府授權,對懸掛該國國旗及擬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海上設施實施法定檢驗(包括審圖檢);
(二)對上述(一)項所述船舶、海上設施實施入級檢驗(包括審圖檢驗);
(三)對上述(一)項所述船舶、海上設施所使用的有關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等船用產品的檢驗(包括審圖檢驗);
(四)對外國企業所擁有的船運貨物集裝箱的檢驗;
(五)上述(一)至(四)項以外的與船舶、海上設施、船運集裝箱相關的檢驗、評估和認證。
二、本批復有效期為五年。請你公司于本批復到期之前三個月內向我局申請復核換取新的批復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24年 6月 4 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
抄送: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上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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